服务详情
一、开曼公司特色
1、开曼公司注册资本
开曼群岛政府对其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限制,但是一般做法是采用 50000美元作为最少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划分为50000股每股1.00美元。
2、开曼公司股东
最少一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没有国籍上的限制。开曼群岛离岸公司可选择发行记名或不记名股票。
3、开曼公司董事
最少需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而且没有任何国籍上的限制。
4、注册开曼办事处
注册办事处必需位于开曼群岛。
5、开曼公司名称
对公司名称没有特殊要求,除非经过特许,否则公司名称不能出现BANK(银行)、TRUST(信托)、MUTUAL FUND(基金)、INSURANCE(保险),或是REINSURANCE(再保险)等字眼。
6、开曼公司税务要求
不需申报或缴纳任何税项,除了年度牌照费。
7、开曼公司隐密性
在开曼群岛登记设立的境外公司,享有高度的隐密性,公司股东名册完全不 对外公开。
二、注册开曼公司优势
1、税务要求:不需申报或缴纳任何税项,除了年度牌照费。
2、隐密性:在开曼群岛登记设立的境外公司,享有高度的隐密性,公司股东名册不对外公开。
3、可以在香港申请上市公司。
一家于开曼群岛根据开曼公司条例(“公司条例”2002修订版),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是一家只可以于开曼群岛境外开展业务的公司,也就是说,该等公司只可以在开曼群岛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营业。开曼群岛的法律赋予豁免公司(相对非居民公司而言)的好处/利益包括:
(1)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可以获得保证豁免于注册成立后二十年不必缴纳任何税项(虽然现在开曼群岛没有任何税项)。
(2)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股东资料不必提交予开曼群岛的公司注册处,而且,豁免公司只需要最少一个股东。
(3)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年度申报要求很低。基本上,年度申报只包含提交一份经由公司秘书或董事签署,说明公司的该豁免公司的业务只发生于开曼群岛境外,而且公司已经完全遵从公司条例的第193和194节。(第193节规定豁免公司不可以在开曼群岛经营任何业务,除非该等业务对其发展海外业务有直接帮助;第194节规定每家豁免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每年在开曼群岛举行一次董事会会议。本公司通常可以安排本公司的职员出任代替董事,或者安排董事签署授权书,以便举行董事会会议。以便董事不必亲自到开曼群岛举行会议)。
(4)开曼群岛的公司条例允许豁免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BEARER SHARES)。此等不记名股票可以交换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只可以通过公司的股东名册转让)。反之,记名股票也可以转换成不记名股票。但是,法律也规定如果一家豁免公司如发行或有权发行不记名股票,则不可以的持有位于开曼群岛境内的土地。因此,如果客户希望其豁免公司在开曼群岛持有土地,那么该公司必须修改公司章程细则,然后向开曼群岛财政司(FINANCIAL SECRETARY)申请批核。同样地,在开曼群岛操作的许多银行要求豁免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阻止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方会接受该等公司的开户申请。
(5)法律规定豁免公司不可发行“没有面值股票”。
(6)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公司名称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并且不需要含“LIMITED(有限公司)”或其缩写“LTD”。
(7)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不必于开曼群岛举行周年股东大会,但是仍然必须遵从公司条例第194条的规定。
三、办理时间:所有注册手续一般可以于21个工作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