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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提前终止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提前终止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应有合理理由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提前终止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3、企业收到批复文件后组织清算,凭批复文件到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企业在清算完成并办理完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后向商务主管部门缴销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清单
(一)企业申请提前终止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报告;
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章程协议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企业清算委员会名单;
10、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缴销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提前终止的批复复印件;
2、企业清算报告;
3、清算委员会名单;
4、企业清算审计报告;
5、税务部门的意见;
6、海关部门的意见;
7、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